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培育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作出戰略部署,彰顯了律師隊伍在服務涉外法治建設中的重要地位,為做好涉外法律服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論述,著力提升涉外法律服務能力水平,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12月中旬,全國律協在??谂e辦2024年第四期涉外法律服務大講堂。全國律協副會長岳琴舫、海南省律師協會會長符瓊芬出席開班式并致辭。合伙人、香港辦公室主任楊青以全國律協涉外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身份作“東盟投資法律實務及風險防范”主題分享。

楊主任結合其處理的大量企業東盟國家投資案例,從6個方面向參會律師同仁作了精彩分享。
1.投資前做實法律盡職調查。東盟10國在經濟發展水平、法律制度、營商環境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比如2023年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全球排名中,新加坡位列第2位,緬甸位列第165位,新加坡的人均GDP是緬甸的近50倍。因此,企業到東盟國家投資更需要事先做好充分的法律盡職調查,比如目標國市場準入要求、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注冊資本、行政審批、資質許可、勞動用工、用地政策等,以有效防范重大投資風險。
2.重視交易文件談判和簽署好交易文件。交易文件是企業境外投資和權益保障的基礎和依據。中國企業作為投資方或收購方,需在交易文件中,將盡職調查發現的風險通過設計專門條款作出有效防范。談判前,企業應制定詳實的談判策略和談判方案,對對方可能提出的反駁觀點事先制定好應對預案。在交易文件中,對各種可能的風險通過設計具體、明確的條款進行有效防范。楊主任以博賽集團馬來西亞175億投資項目中簽署的《購地協議》為例,對協議中的交割先決條件、土地轉讓受限情形下的相關約定、土地款支付、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條款等進行了詳細講解。
3.境外投資前,搭建好交易架構。搭建交易架構是開展境外投資前的標準動作,完善的交易架構可幫助企業實現稅收籌劃、規避和隔離風險、資金自由匯兌等目的。鑒于中國香港、新加坡在稅收、健全的法律制度、無外匯管制、良好的國際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的優勢,企業到東盟國家投資一般會在中國香港或新加坡等法域設立離岸公司。楊主任通過分享虎牙科技在越南、印尼、泰國投資,中虎國際在印尼、老撾投資,燁城新能源在菲律賓、泰國投資等具體案例,詳細講解了實操中如何搭建交易架構以實現上述目的。
4.做好投資后企業經營風險管理。東盟各國法律制度與營商環境差異很大,企業投資后一定要注重境外企業的經營風險管理。以勞動用工為例,印尼法律規定,印尼員工與外國員工的比例為1∶1;雇主有義務避免終止勞務合同,若無法避免且無法與員工達成協議,則用人單位必須向管轄區域內相關的勞資關系法院申請并獲得許可。泰國法律規定,泰國雇員和外國雇員的比例為4:1;如果雇主雇用沒有工作許可證的外籍員工,雇主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柬埔寨《外籍員工雇用法令》規定,外國員工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柬埔寨工人/雇員總數的10%。因此,企業應聘請專業法律顧問嚴格按當地企業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以有效降低境外經營風險。
5.中國香港作為連接內地與東盟國家的重要橋梁,在內地企業東盟投資中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中國香港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國際金融體系、專業服務體系,以及低稅收、聚集全球高端人才、作超級聯系人能鏈接全球資源等優勢,企業到東盟國家投資可發揮香港平臺優勢,通過設立香港離岸公司,實現稅收籌劃、風險隔離、低息融資等商業目的。香港作為中國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和作為全球最受歡迎的國際仲裁地之一,內地企業可借助香港優勢構建與國際銜接的法律風控體系。
6.企業應嚴格按境外投資備案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境外投資需要向發改委、商務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及向外管局/當地銀行辦理外匯登記手續。近兩年,備案要求越來越規范,企業應事先詳細了解各監管部門的具體備案要求,并嚴格按備案指南準備文件和辦理備案手續。建議企業聘請專業機構協助,按照正常商業交易流程開展工作,做好前期盡職調查、項目可研、風險評估等工作,以順利通過備案。
最后,楊主任強調,在當前競爭愈加激烈的大環境下,企業到東盟國家投資,只有事先做好充分的法律、市場環境等方面的盡職調查,事中做好法律風險防范和事后做好經營風險管理,才能最大程度防范風險,讓企業出海、國際化之路事半功倍,行穩致遠。
與會律師紛紛表示,楊律師分享的內容很專業、實用,大量的東盟投資案例為今后大家幫助企業到東盟投資提供了極好的參考,對香港在內地企業到東盟國家投資中的價值和作用也有很多新的認識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