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駒過隙,時光荏苒。今年5月是我執業二十周年,我的律師業務以刑事辯護為主。面對強大的國家司法機關,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處于弱勢地位,而一旦被錯誤定罪處罰,被追訴人面臨的是自由、財產甚至生命被剝奪的危險。由于刑事訴訟的對抗性、封閉性,在這一過程中,能夠給予被追訴人有效幫助和精神支持的,往往只有辯護律師。對于蒙冤者而言,辯護律師承擔了拯救者的角色,胡適先生早在六十多年前就有“為人辯冤白謗是第一天理”的箴言!救蒙冤者于水火之中,終局未盡可知,辯護律師可以竭盡所能,職業價值就在其中,辯護的魅力也盡在其中。在我看來,刑事辯護的魅力在于探索真相的樂趣、競技對抗的樂趣以及不負重托的成就感。
那是在1999年6月的一天上午,我正在辦公室看書,因剛從一國有企業辭職應聘到某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工作,沒有案源,閑暇時間很多,只好平時多看看業務書籍來充實自己。這時來了一位面容憔悴的年輕婦女,要委托律師為她涉嫌搶劫罪的丈夫周世貴辯護。經詢問并查看相關資料,了解到了案件的來龍去脈:1997年11月17日凌晨3時許,重慶發生了一起震驚全市的特大搶劫案。在榮昌開往重慶的渝C01551客車上,兩名男青年手持火藥槍打爛擋風玻璃,用長刀、爆炸物威脅駕駛員和乘客,先后對車上21名乘客搜身,反復實施搶劫并刺傷3名乘客,搶得3萬余元現金和首飾后,在成渝高速公路九龍坡區走馬段下車,刺破客車輪胎,大搖大擺地攀越路旁的鐵絲防護網后消失在茫茫夜色中。由于當時正值重慶警方掀起聲勢浩大的冬季嚴打整治行動期間,劫匪的張狂激怒了警方,再加上新聞媒體的渲染,震驚了全市,也引起了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重慶市公安局和九龍坡區分局以及榮昌縣公安局迅速成立了龐大的專案組,并將該案列為當時頭號大案。

經過專案組二十幾天的緊張工作,警方在榮昌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廖某,廖某“坦白”供認,該案是因為在湖南開磚廠的榮昌老鄉周世貴因經營不善、資金短缺,遂指使并出資,讓在磚廠打工的自己和另一工友、同為榮昌人的林某回渝共同作案,并已將劫得的大部分贓款匯到了周世貴在湖南的賬戶上。專案組火速趕到湖南抓獲了周世貴和林某并押解回渝,“11·17”特大搶劫案宣布告破。
經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簡稱重慶檢察一分院)提起公訴,1998年12月10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重慶一中院)作出(1998)渝一中刑初字第342號判決:以搶劫罪判處林某、廖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周世貴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宣判后,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訴,周世貴的上訴理由是該搶劫案與自己無關,自己未指使兩人搶劫。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重慶高院)經過二審,認為原判決部分事實不清,于1999年5月12日作出(1999)渝高法刑終字第59號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因為原一審判決本身就自相矛盾,如果周世貴罪名成立,那他作為組織、策劃并且獲得大部分贓款的被告人也應判處死刑而不僅僅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周世貴則全部否認了公訴機關的指控,因此重慶一中院對本案的重新審理重點將是圍繞公訴機關指控周世貴的犯罪事實,其妻子就是為此來委托辯護律師的。
如果公訴機關指控屬實,那周世貴無疑是本案主犯,且分得絕大部分贓款,判決結果可想而知。他否認公訴機關的指控是因為真的被冤枉還是在面臨法律嚴懲時的求生本能?經過閱卷和會見,我發現要作無罪辯護難度很大。該案既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還有周世貴本人曾經的有罪供述,以及收取贓款的匯款憑證等書證;且該案在當時經過新聞媒體的渲染,成為警方成功破案的代表作。當時專案組一位負責人后來獲得了重慶直轄后首屆“十佳政法干警”的榮譽稱號,其事跡中就有對該案的成功偵破。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盡管已經實施兩年多,但“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意識在廣大司法人員心中還很淡薄,像對周世貴這樣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當時在全國也鮮有無罪的判決。辯護律師的神圣職責讓我義無返顧、別無選擇,但要成功進行無罪辯護不能只靠工作激情,還要靠證據說話。
我首先梳理了辯護思路。除了同案被告人廖某的指證以外,公訴機關重要的證據是周世貴自己曾作過有罪供述,承認自己磚廠經營不善、經濟困難,指使林某、廖某回渝搶劫并提供了路費。盡管周世貴辯稱是在刑訊逼供下作的違心供述,但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時也沒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被告人聲稱遭到刑訊逼供的情況屢見不鮮,由于沒有證據,法庭一般是不會采信的。而且,周世貴在湖南的賬上確實收到了林某、廖某搶劫后匯來的大部分贓款,有警方提取的匯款憑證為據,真是“人贓俱獲”!要作無罪辯護,僅靠現有證據還遠遠不夠,可能還要收集其他證據。
果然在重慶一中院重審的庭審中,公訴人對周世貴關于受到刑訊逼供的辯解輕蔑地認為純屬狡辯,求生心切的廖某在庭上不僅一口咬定周世貴因磚廠經營不善、資金短缺,提供路費指使自己和林某回渝作案,而且其辯護人還出示了周世貴寫給廖某的三萬元借條,以此證明周世貴資金短缺、經營困難的事實。其辯護人強調,周世貴才是本案的罪魁禍首!廖某聽命于周世貴的安排,罪責較之要輕。周世貴則辯稱:當時磚廠遇到的困難并非資金短缺,而是由于與磚廠周圍的農民因用地發生糾紛受到干擾導致經營困難;當時給林某和廖某的錢是他們在自己磚廠打工的報酬,并非是回渝作案的路費;自己曾聽到他們商量準備回重慶搶劫的事,還責罵了他們;自己之所以在湖南被抓獲后承認指使林某、廖某回渝搶劫是因為當時受到了刑訊逼供,按警方要求作的供述;自己在湖南的賬上確實曾收到林某從重慶匯來的匯款,但自己并未使用,而是林某在用;面對廖某辯護人出示的借條一臉茫然,承認借條是本人所寫,但事出有因、內容不實。周世貴的辯解由于無其他證據支持而顯得蒼白無力。我意識到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周世貴必死無疑!我果斷向合議庭提出休庭,補充證據。
冒著酷暑,我踏上了去湖南的火車,來到磚廠所在的偏僻的懷化地區洪江市黔城鎮,多方走訪,向磚廠周圍的群眾了解當時的情況。一個偶然的機會,找到了當年目睹周世貴被重慶刑警毆打的證人王某。原來,當時重慶刑警在抓到周世貴后,帶他到存折開戶行要他取出收到的贓款,周世貴辯稱存折在林某身上,重慶刑警認為他不老實,隨即在銀行對其大打出手,王某就是該銀行當班職員,目睹了這一幕。我認為既然警方居然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對周世貴施暴,那么周世貴關于自己當晚在懷化地區公安處刑偵支隊遭到刑訊逼供的辯解是完全可信的,一般難以找到證據的“刑訊逼供”有望突破!隨即,我對王某的證言作了筆錄。后來,我又到一村民家找到了磚廠遺留的資料。在一堆廢紙中,發現了磚廠與當地群眾發生糾紛的證據和廖某寫給周世貴“以前任何借條均無效”的紙條,落款時間正好是廖某離開湖南前夕。返渝后,我將廖某寫的紙條交給周世貴辨認,這時他回憶說,由于當時與村民發生糾紛,為避免磚廠的設備被村民破壞,于是就寫了張三萬元的借條給廖某,向村民出示并謊稱因欠廖某三萬元錢,已將設備作價給了廖某,以此避免設備被村民破壞。在廖某離開磚廠回渝前,因廖某稱借條已丟失,于是周世貴讓廖某寫了“以前任何借條均無效”的紙條。
真相終于大白,我隨之將收集的證據提交合議庭,并建議對周世貴收到贓款的存折在案發后的取錢筆跡進行鑒定,以此證明取錢使用贓款的并非他本人。合議庭對這些證據非常重視,與公訴機關共同到湖南對我收集的證據進行了復核,復核的結果證實了我提交的證據真實合法;筆跡鑒定的結果證明了周世貴的存折在案發后確實是林某在使用贓款(林某每次取錢均以周世貴的名義支取)。經過再次開庭,又經過漫長的等待,終于在2000年12月5日,重慶一中院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304號判決:林某、廖某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周世貴犯搶劫罪證據不足,宣告無罪并當庭釋放。這也是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該院對受理的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首次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周世貴終于走出了關押其1093天的看守所。林某、廖某不服,提出上訴。重慶高院經過二審,于2001年4月17日作出(2001)渝高法刑終第1號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準了死刑。同年6月5日,林某、廖某被執行槍決。本案歷時三年半,終于塵埃落定。
洗清冤屈的周世貴雖然回到了社會,但已經一無所有。他被捕后,磚廠物資被工人和村民一搶而空。為打官司,其妻子將家產變賣,受此打擊,整天神情恍惚,無心打理生意。他們的女兒生下來就沒看見父親,只是在三次開庭時才遠遠看見父親的背影,三歲多了還不知道父親是啥模樣。出于對他們一家的同情,我建議周世貴申請國家賠償,并為他提供法律援助。經過一番工作,2002年11月27日,重慶一中院和重慶檢察一分院作出(2002)渝一中法檢賠字第9號共同賠償決定:賠償周世貴因被侵犯人身自由1093天的賠償金47283.60元(各賠償義務機關各承擔賠償金23641.80元)。此項賠償,創下了《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實施以來,重慶市個人獲得國家賠償的最高紀錄。遺憾的是當時國家賠償尚未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至此,我的工作圓滿結束。
此后,每當我在工作中遇到困難,我就會用自己第一次辦案的經歷來激勵自己,堅持孜孜不倦、鍥而不舍,相信“機遇總是青睞有準備頭腦的人”。


(作者:傅達慶)